
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社保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對于大多數人來說,清楚重要性是一回事,花時間了解又是另外的一回事。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大眾對社保依然有著明顯的認知不足。今天,給大家講講社保繳納5大誤區!
誤區一
所有企業用工均需辦理社會保險
雖然企業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是不可推卸的責任,但這并非針對所有進入企業工作的人員。企業應當清晰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工類型。
實習生:限定為不以就業為目的且尚未與學校脫離的在校生,雙方應簽訂實習協議或勞務合同,明確受雇性質;
非全日制用工:該類人員通常按次提供勞務并收取報酬,企業需注意該類用工的工作時間,每日平均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
兼職人員:指具有正式工作,僅在空閑時間提供少量兼職服務的人員,企業基于勞務關系支付勞動報酬即可;
退休返聘人員:通常來說,企業聘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因無法簽訂勞動合同而無需繳納社保,包括已滿足退休年齡但養老等保險繳費年限不足的員工;
重復繳納群體:對于同時參與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社?;蛟诓煌貐^重復參保的員工,因只能保留一個社保賬戶,企業需避免重復繳納。
誤區二
員工可以自愿放棄社保
出于對社保的誤解,一些員工不愿意購買社保并要求公司將購買社保的錢補貼到他們個人。那么基于讓員工滿意和降低企業用工成本的考慮,讓員工簽一份《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書》,是否就沒有風險了呢?錯了,風險非常大!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單方承諾或約定無效,企業不能免責。勞動者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書面承諾放棄參加社保的,該書面承諾無效。
誤區三
只有養老保險會累計年限
大家都知道在辦理退休時養老保險必須累計繳費滿15年,才能按月領取養老金。卻常有人不知,除養老保險之外,醫療保險也會累計年限。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也就是說,只有在辦理退休時醫保的累計繳費時間滿足國家規定年限時,才能持續享受醫保報銷,一般醫保辦理退休的條件是:醫療保險累計繳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若退休時沒有達到規定年限,繼續繳費至規定年限即可。
誤區四
社保往前補繳不受限制
“社保斷繳沒關系,補繳就是了”不知道你是否也有這樣的觀念呢?認為斷繳沒影響,補繳很容易。
實際上社保確實是可以補繳的,但補繳卻沒有我們想象中的那么輕易。很多城市對補繳都有嚴格的限制,比如最多只能往前補繳3個月,且跨年不補繳或需要非常繁雜的手續。
并且在很多方面補繳是無效的。比如北、上、廣、深、杭這些城市,買房買車孩子上學等政策需要連續繳納社保N年才能享受,一旦出現斷繳,那么社保繳納年限便會從頭開始計算。
誤區五
補繳社保費用受追溯時效限制
企業未按期、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或稅務機關負責追繳。追溯時效是否適用勞動仲裁時效(1 年)或勞動監察追訴時效(2 年)?
實務操作中,各機構間雖意見不一,但整體逐漸傾向于不受時效限制的做法。企業需明確上述機構征收、追繳社會保險費的性質屬于行政征收行為,不同于作為勞動監察對象的違法行為需承擔行政處罰,后者一般在職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投訴時具備適用空間。
而且,現行社會保險法律規范并未限制補繳保費的時效,相關部門責令企業限期繳納將征收滯納金,意味著企業補繳義務并不能因時效經過而消除。
因此,企業需按期、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特殊原因導致繳費中斷的也應當及時補繳,避免因此陷入社保糾紛得不償失。
來源:勞動法全集